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邮政局八部门于2025年4月1日联合印发了《食品仓储运输配送工作指南》。
食品仓储运输配送工作指南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仓储、运输、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压实食品仓储、运输、配送环节各方责任,严防食品污染风险,为各地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制定工作措施提供参考,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一、食品贮存
(一)贮存设施要求
1.企业应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冷藏设施。
2.食品贮存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分隔,并有防止昆虫、鸟类、啮齿类动物等生物(包括苍蝇、蟑螂、麻雀、老鼠等)侵入的装置。
3.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4.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湿度等特殊要求。
5.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6.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7.冷库应有足够的容量,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温度、湿度测量检视装置,且测量仪器应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精确度和灵敏度。
(二)贮存过程管理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食品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易燃易爆物品。应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通风和干燥。
3.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4.食品出入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食品应根据其特性选择适宜条件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应记录每批食品的出入库时间、温度和保质期等,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应对入库食品进行准入审核,合格后入库,并做好入库时间、品种、数量、等级、质量、温度、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记录。
7.做好出库时间、品种、数量、等级、质量、温度、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记录。
8.在冷库中贮存的食品,应满足有效保质期的要求,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当冷库温湿度超出设定范围时,应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和应急措施,并如实记录超过的范围和时间。
10.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1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2.贮存区的食品应有明确的包装和标签,对于拆封的食品,应实施专门的二次包装及标识制度。
13.禁止在仓库内通过重新包装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14.应制定人员操作规范,所有仓库操作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设备操作的专业培训。
(三)冷藏冷冻食品委托贮存管理
1.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受托方),查验并留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4.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
5.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四)食品仓储经营者管理
1.食品仓储经营者出租出借库房给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的,应查验入库食品货主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一户一档建立入库食品档案。
2.食品仓储经营者应与入库食品货主签订食品贮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3.食品仓储经营者应当加强仓储管理,对租赁区域进行挂牌,标明入库食品货主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品种、食品保质期等,并定期对贮存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4.食品仓储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出库、运输台账,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入库食品货主的名称或姓名、食品的品名、进出库时间、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运输条件、联系方式等。进出库、运输台账和相关凭证材料应留档备查。
5.食品仓储经营者应加强对临期和超期食品的管理,在食品存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对临期和超期食品的管理责任。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如实记录并跟踪状态。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运输
(一)委托运输管理
1.通过委托方式运输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方)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经营者(受托方),查验并留存受托方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备查。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备查。
2.委托方应重点查验受托方运输工具(或容器)状况,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对受托方运输过程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3.通过委托方式运输食品的发货方、收货方应在委托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向承运方转嫁发货方交付控制、收货方卸载入库等责任;不得通过订立销售合同对本企业自送货和买方自提货制定不同的交付控制制度,规避查验等义务。
4.受托方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温湿度控制需要的还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如实记录(含自动测定并记录的情形),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二)交付控制管理
1.食品发货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实施食品交付控制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食品发货方应将运输工具(或容器)的查验(包括自送货、自提货和委托运输)纳入交付管理制度,设立查验岗位并明确查验人员,切实履行食品出库、装载等交付控制管理责任。罐车查验应重点检查专用标识、清洗记录及清洁状况、罐体铅封等,并做好相应记录,留档备查。
3.装载需温湿度控制的食品前,发货方应检查运输工具,确保其在运输开始前达到所需温湿度。
4.同一运输工具装载不同食品时,应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同运输。不同热状态的易腐食品不应在控温运输工具的同一控温空间内运输。
5.发货方应随货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质量合格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6.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共同实施食品随货记录管理。随货记录应完整、准确、可追溯。随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三)主体要求
1.从事经营性食品运输的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配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相应的从业人员,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2.非经营性食品运输的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车辆等情形),应当配备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建立和执行食品运输相关的管理制度。
3.从事食品运输的单位,应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培训制度,对相关岗位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运输工具(或容器)和设备设施管理
1.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要求选择适宜的运输条件,并具备防雨、防尘设施。
2.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运输对温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发货方应当要求承运方使用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应配置温湿度监测、记录、报警、调控装置,保持有效运行,并做好全程监控及记录。设备设施应易于清洗、消毒、检查和维护。
4.液态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液态调味品、糖浆、食用酒精、浓缩果汁等)散装运输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或容器),在显著位置喷涂易于辨识的“食品专用”(或“XX专用”)标识,不得覆盖、粘贴或涂改。与散装液态食品接触的容器、车辆和设备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要求,按要求清洁并如实开具清洗票据或证明,留档备查。
5.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在水产品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动植物检疫和防疫要求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不得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五)运输过程管理
1.食品发货方随货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合格凭证,承运方应当随货提供给收货方。
2.散装液态食品承运方应加强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做好运输车辆(或容器)管理、清洁、维护,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配合开展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检查等工作。
3.承运方应按照发货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湿度等特殊要求。在运输操作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食品受到机械损伤。
4.鼓励食品运输建立全程视频监控,掌握食品运输动态。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实施信息化追溯,全过程客观、有效、真实记录和保存食品运输信息。
5.散装液态食品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保持运输工具卫星定位实时在线,如实记录行驶轨迹、车辆状况等信息。
6.从事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食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7.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六)卸载入库管理
1.食品收货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卸载检查、入库管理等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设立检查岗位并明确检查人员,切实履行食品卸载、入库等管理责任。
2.食品收货方应依法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证明。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应真实且与食品有直接对应关系,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具有特殊验收要求的食品,需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3.食品收货方应按照规定对运输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验收,做好相应记录,留档备查;对运输散装液态食品的车辆(或容器),应重点查验运输工具专用标识、清洗记录及清洁状况、铅封等。
4.食品收货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应在运输合同中明确,因运输时长、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运输食品临近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各方管理责任,如实做好跟踪处置记录。
三、食品寄递和配送
(一)配送工具(或容器)和设备设施管理
1.配送食品的,应配备与所配送食品相适应的工具容器或设备设施。配送对温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2.配送工具应防雨、防尘。盛装食品的容器内部结构应便于清洁。配送前应对配送工具和盛装食品的容器(一次性容器除外)进行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二)配送控制管理
1.从事食品配送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食品配送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对配送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加强配送人员的健康管理、岗前培训,并做好记录,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将配送工具(或容器)查验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设立查验岗位、明确查验人员,切实履行食品配送控制管理责任。重点查验工具(或容器)状况、清洗记录及清洁状况、封签情况等,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留档备查。
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三)配送过程管理
1.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配送工具(或容器)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配送人员应核对食品,避免直接接触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2.配送的食品应有包装,或者盛装在密闭容器中,包装应完整、清洁,防止交叉污染。配送过程中,食品和非食品、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鼓励餐饮食品使用外卖包装封签,便于消费者识别配送过程食品包装是否开启。鼓励在配送餐饮食品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注食用时限。
(四)寄递安全管控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防范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寄递渠道。
四、监督管理
1.各省级食安办应在本级食安委的统筹领导下,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邮政等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
2.地方各级食安办要统筹食品仓储运输配送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管理,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各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把各环节风险隐患问题作为监督检查重要事项,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3.地方各级食安办应会同有关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依规依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人员依法依规实施“从业禁止”。
4.食品仓储、运输、配送涉及的经营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本指南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职责、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5.本指南中所称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但不包括活畜禽;不包括原粮。
6.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